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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太宗中(3/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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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迷惑失守,延谗贼于肘腋,而以自危亡也。

人主明其义于上以进退大臣,大臣奉此义以正朝廷,朝廷饬此义以正郡邑,牧之有守令,覈之有观察采访之使,裁之有执宪之大臣,苟义明而法正,奸顽不轨者恶足以恣行而无忌;即有之,亦隐伏于须臾,而终必败,奚事告讦乎?告讦兴,则赏罚之权全移于健讼之匹夫,而上何贵有君,下何贵有执宪之臣哉?

且夫为人告讦者,洵不道矣,而愿朴柔懦之民,能奋起以与奸顽争死命者,百不得一也。

非夫险诐无惮之徒,恶有暇日以察人之隐慝,而持短长操必胜之术,以与官吏豪彊角逐。忘尊卑,轻祸福,背亲戚,叛朋友,吏胥胁其长官,奴隶制其主伯,正春秋之义所斥为谗贼,必杜绝其萌者也。

知其害而早绝之,则谗无不见,贼无不知,昭昭然揭日月以与天下相守于法纪,吞舟漏网之奸,其得容于政简刑清之日者,蓋亦寡矣。太宗曰:“朕开直言之路,以利国也,上封事者讦人细事,当以谗人罪之。”而其时吏不殃民,民不犯上,韪矣哉!

十三

银之为用,自宋以上,用饰器服,与黄金珠玉等,而未得与钱、布、粟、帛通用于民閒。权万纪请采银宣、饶,而太宗斥之,亦犹罢采珠以惩侈耳。后世官赋民用以银为主,钱、布、粟、帛皆受重轻之命于银。

夫银,藏畜不蚀,鍊铄不减,藏之约而斋之也易,人习于便利,知千百年之无以能易之矣。则发山采矿,无大损于民,而厚利存焉,庸讵不可哉?然而大害存焉者,非庸人之所知也。

奚以明其然邪?银之为物也,固不若铜、铁为械器之必需,而上类黄金,下同铅、锡,亡足贵者。

尊之以为钱、布、粟、帛之母,而持其轻重之权,盖出于一时之制,上下竞奔走以趋之,殆于愚天下之人而蠱之也。故其物愈多,而天下愈贫也。

采之自上,而禁下之采,则上积其盈,以笼致耕夫红女之丝粟,而财亟聚于上,民日贫馁而不自知。既以殚民之畜积矣。且大利之孔,未可以刑法禁塞之也。

严禁民采,则刑杀日繁,而终不可戢。若其不禁而任民之自采乎?则贪惰之民,皆舍其穑事,以徼幸于诡获,而田之汙莱也积;且聚游民于山谷,而唯力是视以取盈,则争杀兴而乱必起。

一旦山竭泽枯,游民不能解散,而乱必成;即幸不乱也,耕者桑者戮力所获,养游民以博无用之物,银日益而丝粟日销,国不危,民不死,其奚待焉?自非参百年之终始以究利病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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