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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刑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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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辟者矣。轻者抵轻,而倍者重一等矣。

倍其所倍,而差以四等;又从而倍之,则大辟之法丽焉。〔如枉法赃之类。〕如将于其积重而减与轻齐,〔如今律罪止杖一百之类。〕则轻者不服。而人之试于法者,等一刑而何弗犯其重?如将因积重之不当死,乃递减而轻之,则轻者极于无刑,而多所漏矣。因轻者之下刑,而数倍其辜,则不极之大辟而不可。若此者,概置之于一死,而人之死者积矣。今律之有杂犯死罪是也。是岂可与白昼劫杀、加功杀人者,同其斩刈乎?

乃或又为之说曰“流宥五刑,为此言也”,而抑不然。古之以流为宥者,为在八议之科耳。故以施之共、驩、蔡、霍,而不下逮于庶人。彼既有爵士,享富贵,涖臣民,长子孙,奉庙祀,则投畀四裔,内不得世食其国邑,外不得身厕于寓公,而罚亦重矣。

若夫不轨之罢民,去坟墓,远亲戚,以趋利于四方,视去其乡如脱敝屣,而流亦何足以惩?至于加之以桎梏,责之以鬼薪城旦之劳,烦冤剧苦之以不得有其生,则既流之而又病之,或从而墨之,是刑罚与流并施于一人之身,后世不仁之政,而岂先王之典哉?况乎投楚、夏于烟瘴,驱疲弱于口外,名为不杀,而假手于溪毒、射工及夷狄之锋刃,以阴绝其命,恩不足纪而威亦不足立矣。则何似困以罚者之名正而事成,且以开其自新之路也?

借曰穆王以财匮而训赎刑,非经国之大猷。乃即有纵有罪、骄富人之弊,而以视国计已蹙,横加赋敛,吏缘为奸,朘削农民者,不犹相径庭邪?萧望之刻薄之说,徒以偏辞拒张敞,游于圣人之门者,不当为之左袒也。

罚者,非穆王之昉也。自唐、虞以来,未之或易也。夫岂帝王之不审而为此哉?天之有六极也,各有所用以施其化,帝王体之而向威行焉。六极有贫而罚道行矣。

因天之道,审人之情,虽有损益,其何病焉!夫子录《吕刑》以著三代之刑章也,以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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