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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论(4/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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姬下嫁,车服不系其夫,下王后一等,从父贵,不系夫矣。

王后之归,在家则称女,在途则称后,从夫贵,不系父矣。庶子之母,君母薨而祔,己得以别庙而称夫人,从子贵,不系夫,又何为其不可哉?

君与君母存,妾有所从,子不得尸其从。故庶子不得为其母服,从君从嫡也。君薨,庶子嗣立,妾母无从而从子,故得以有夫人之祀于别宫,夫死从子之义也。

故公羊子曰:“母以子贵,顺也。”

以从乎子,子可致尊也,非夫所得制也。以嫡妻从乎君,君不可舍所从者而别受从也。君不受其从,故妾失其贱,道同出而异建。道在子,不系先君矣。



宋殇之弑,冯为之也。孔父者,穆公之所属与夷者也。故孔父生而存,则不可得而弑。知然,则“民不堪命”之辞,华督之以为弑名,目送孔父之妻,若曰:此可袭而虏焉尔。祸不发于冯,督亦安敢生其心而利此哉!督之弑,冯主之;冯之篡,郑成之也。

春秋之前,宋、郑固不协矣。郑外挟齐、内挟冯以制宋,而宋始不能与郑竞。外挟齐,而瓦屋之盟,齐犹合宋。内挟冯,而阴饵华督以蚀之于肺腑,于是乎宋之生命悬于郑之股掌,而宋殇、孔父其何以堪?

故有相敌之势者,莫患乎授之以挟。虮虱在楚而韩敝,异人在秦而楚敝,刘休道在魏而齐敝。萧詧在周而梁敝。是穆公之居冯于郑,假利器于敌以自伐,虽欲守殷之家法,一及一世,以见先君于地下,庸可得哉!

夫业不欲弃先德,而传之与夷,则开诚布公,置冯于与夷之手,授之禄位,以定臣主之分。冯其贤邪?殷之子孙,有服在廷,以奉家法者,皆冯师也;冯而不肖邪?是国之蟊贼,家之荑稗,废置生杀,一听之殇公,而又何恤也?投之仇雠之怀而导以戕贼,穆公于是乎不智矣。

其将畏与夷之猜,而树之劲敌以为援,则天理人欲杂糅以共图一事,疑忌之心先之自我,无问人矣。

故冯不出,则与夷制冯;冯出,则冯制与夷。诸葛之为刘琦谋者,此而已矣。曹操不南下,刘备不走,琦且为备用以成取琮之势矣。亮挟纵横之术以为备计,犹之可也,穆公用此以行其义举,不亦悖乎?



刘敞之言曰:“《春秋》诛意。”虽然,有辨。置意而徒诛事,则敝也愚;诛意而释当事者,则敝也诐。故与夷之弑,冯意也,而《春秋》目言之曰“督弑其君”。

假令以督大逆之辜,加坐于冯,则怀意者诛,而推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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