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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论(7/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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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顺,势所畅,情所安,故荣也。是以君子以义制怨,非其义也而有弗怨;如其怨也,而怨即义。以礼节怒,非其礼也而有弗怒;如其怒也,而怒即礼。势无逆而不畅,情无拂而不安,理之所由顺乎心也。而如其怨不弃义也,则义亦不平怨矣;如其怒不废礼也,则礼亦不惩怒矣。相与并行而各自为枝叶,是荼荠其茎而华实异萼,岂理也哉?

义礼者,天理之实也;怨怒者,人情之发也。实者,实其所发;发者,发其实也。怨怒发以义礼,则始终相扶,而情协理矣。介然情动,而情为欲使,怨怒之发,离义礼以浮用而丧其实。乃既任其欲以为怨为怒,复可循义理之文以相缘饰,则夫天理者,其以为饰人欲之具与?

故知义之不可弃,则无如已其怨;知礼之不可废,则无如释其怒。弗已弗释,而以义礼挽其已滥之波,是夫天理者抑将以供人欲下流之用乎?

惟其视义礼也末,故其用怨怒也轻;其用怨怒也轻,而尤用义礼也贱。率天下以狂骛于义礼之文,而实挟横流之情欲以为主,相率以伪,而天理蔑矣。故曰义以为质,非其文也;礼之用,和为贵,非其矫也。

昨战而今相为礼,主宾之间,相矫以文,而离质以违和,于女安乎?葬之必会,伸其哀也。

诚哀之,故必会之。杀其父兄,俘其子弟,折馘其臣民而凌其君,姑相从而陨无从之涕,其果哀焉否邪?受客吊者必稽首,拜其见爱也。

死者暴骨,伤者扶病,但以一赙一赠之私恩,率死伤者之子弟匍伏就列以拜德,其果见德焉否邪?吊者含怨怒以往,受吊者含怨怒以迎之,非荡然尽失其本心者,亦孰能为此哉!故曰慝怨而友其人,君子耻之。

友且不可,而况于君父、死生之大礼,忍干之邪?韩厥之奉觞加璧,骄者之色也;栾针之摄榼承饮,诈者之术也。周衰道丧,相习乎义理之文,以巧用其骄诈,乃以居之不疑,曰:吾犹是义之执而礼之守也。

人欲有托以益肆,而天理尽亡矣。实则亡之,文犹借之,故异端则操其左券以相责曰:夫义礼者如斯而已矣!非有恤死之义,而可以赙赠为义,是白彼白,而我固无白者存也,告子之所以外义也。

业已攘臂而礼仍之,则亦业已为礼而攘臂又仍之,是忠信薄而徒为乱首也,老子之所以贱礼也。故夫子叹曰:“知德者鲜矣!”不知德而以言道,道反丧德,异端乃乘墉以攻而有余力,说《春秋》者未之思尔。

十三

《易》无定变,《春秋》无定征。《乾》之初,亦《屯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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