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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下论(3/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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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以不葬诛其子;子弑父,贼不讨,不以不葬诛其臣与其余子。何也?葬非臣事也,丧有主,而弑父者为丧主,亦非余子事也。身为储君,分尊势逼,威行于中外,恬然就宫中为逆而代之立,中材以下,为之臣与其余子,固不能旦暮讨也。君子矜焉,而有待,不遽诛也。

且不葬之罚,诛世子者也,臣与余子终不能讨,亦不于葬诛之。法之所丽,贵贱之差辨矣。

知此,则蔡景、许悼之葬,其义也。许止之为枭獍,又何辨焉?曲说者求之于葬不得,则又求之于日,无所不为许止解。意者其乐枭獍之私昵乎?

二十四

诸侯之世子必名,故当丧有故而亦名。子般之以名卒,犹子同之名也。王世子不名。会于首止,君在而不名,则君没当丧不名,审矣。

以是知书“王猛”者,非以“猛”系王也。犹之乎郑忽、齐小白、莒去疾之以国系名也。王室不可以言“周”,则曰“王猛”,犹云“王国之猛”云耳。王国之“猛”,犹之乎“王札子”也。系“猛”以王国,猛可以有王国乎?猛可以有王国,则犹敬王之即得称天王不名矣。猛不可以有王国,为猛治也,故从乎“王札子”之例,以名猛而绌之。

猛可以系之王国,为王室治也,故从乎郑忽、齐小白、莒去疾之例,以国系猛,而诛子朝。猛可以系之王国,胡为其不可以有王国邪?

长幼之大伦,天下之公议也。父子之仁,兄弟之恩,当其事者自喻之,义也。景王之意,废长立少,秩大伦者所不与,猛所不得而夺也。长幼之大伦,天下之公义,人子不可得而奉乎?曰:奚可哉?故伯夷者,非夫高人绝世,不可遍责天下人子之行,而苟弗伯夷,尚得以为子者也。孔子曰:“道二,仁与不仁而已矣。”孟子曰:“欲知舜与跖之分,无他,利与善之间也。”

苟弗伯夷,不即均乎盗跖者,小德之或然也。苟弗伯夷,即均乎盗跖者,君臣父子兄弟之间也。子朝以幼夺长,乃先王则有其志矣。先王之志不行,猛立而朝争,则罪专朝而猛免。先王之志或奉之,朝有挟而猛争,则猛与朝分罪。《春秋》书“王室乱”,王室之人皆乱人,非独朝乱也。非独朝乱,而猛先之,朝乃应之。

是故敬王未立以前,《春秋》不目子朝之恶,而以王猛居皇,系诸“王室乱”之下,明乎乱王室者猛也。父子兄弟,称兵相向,曲直为轻,先后为重。苟先之矣,虽直,曲也。苟欲弗先,虽欲不尽责人以伯夷而不能也。

故君子之责人,不遽求其如舜,而责人之子也,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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