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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论(7/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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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永君子之终;知敝者,知细人之敝。不若而可出,出而以礼将之,使可嫁也,君子之以永终也得矣。

乃不若而出,出而弗替其礼,细人于是乎无惭而翱翔于去留,细人之敝所必至,君子之所当知也。

臣之于君也,可存可亡,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荣,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国。妻子之于夫也,可合可离,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宠,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家。故三代之丧天下也,无仗节死义之士,贤如箕子,而犹逊志于周。

秦以上之无烈女也,视其夫之死亡若遗,而《凯风》《有狐》之诗乃以陈之太史而无嫌。臣之不二君、女之不二夫。秦以后之所为名教也,细人敦矣。周之道敦于君子,薄于细人;秦之道薄于君子,敦于细人。夫君子之以敦为德,而不惟其文也。且天下而不皆君子矣,则无宁劝细人之敦者,为以别人道,而成俗者大邪!

臣之无适君,封建之天下,仕乎侯国者可矣。侯国之臣,犹今之属吏也。故以封建之臣礼,事郡县之共主,非妄人焉不能;则以郡县之臣道,责封建之陪贰,于道不得矣。若妻之于夫,古今均也。是故秦汉闲家之法,古未之逮也。《春秋》从周之文,无能改焉,虽史氏而弗为异词,以为人道之缺,俟之后王。故曰:“其或继周者,虽百世可知也。”固必有所损益矣。

十三

理以纪数,数不足以该理;化以成象,象不足以知化。统其一原而听其万变,君子之道斯以异于异端也。数之不齐,而有偶齐;象之无定,而人可以私意定之。夫苟从其私意以征于偶然,于是儒之疵者执为感应之说,以与释氏之报应相乱,而君子之道隐。

君子之道,以已乱也;释氏之教,以劝善也。穷乱以已之,惩恶以劝之,释氏立言之心未可重非,报应之说若可以存矣。而固不然,惟其无与于化理也。

说《春秋》者恶桓、宣之弑,曰:宜得夫水旱凶灾之应。恶晋侯之杀世嫡,曰:宜得夫奚齐、卓子骈首受刃之报。夫既滥于释氏之言矣,洵然将使五谷登,薄蚀不当其世,遂可推刃君亲而无忌乎?奚齐、卓子窃位,使以保其天年而国无恐,遂可听嬖妾以杀冢子而无忧乎?

人不足以行法,弗获已而求之冥冥,匹夫贱妇穷而呼天者,此情焉耳。故报应之说,释氏芟须去眉之惫词,流俗之浮喜浮怒者所乐闻也。释氏利诱乎愚贱,无聊之徒以为之从,故恒取其无聊之惫心而为之慰。夫君子宪天道,敕王法以正天下:惟皇作极,皇自作也;向用五福,君自向也;威用六极,君自威也。皇不自建,委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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